什么情形下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怎样的?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就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直接追究公司背后的股东责任,使其与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什么情形下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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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会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怎样的?
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有:
1、财产混同。
2、人格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4、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与义务。
5、利用公司法人格为不法行为,如诈害债权人等。
6、实施不正当的控制,即一个公司通过对另一个公司在组织机构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的、甚或是非法的影响。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丰思达律师解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包括:
(一)主体要件。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取得了法人资格,这种资格必须是在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后,这是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条件。2、必须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也就是公司的债权人。3、必须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者,也就是对该公司拥有实际控制能力的股东。
(二)行为要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必须有相应的客观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资产混同和会计记录混同,资产混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无法清晰区分,会计记录混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公司的账目无法区分,账目不清,股东的支付记录在公司账目下。2、业务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经营业务相同,股东利用该业务蒙蔽善意相对方,使其无法分辨交易主体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东。3、组织机构混同。
(三)结果要件。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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