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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孙炼忠

2020年11月13日13:42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湖南益阳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孙炼忠

离婚协议中都有哪些无效的条款,离婚协议无效的条款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那么离婚协议中都有哪些无效的条款,离婚协议无效的条款是什么?

法帮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中都有哪些无效的条款,离婚协议无效的条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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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婚姻家庭律师孙炼忠解答: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

《婚姻法》第 36 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 41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 42 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湖南益阳孙炼忠律师解析:

关于结婚权(婚姻自由权)、生育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利,是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和非法剥夺。

离婚协议书与一般的买卖、借款协议并不能等同而论,虽然名称上面都显示为 “协议书”,但离婚协议当中处理的事务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此部分权利是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变更或取消的。

孙炼忠律师,财会、法律双学历,曾在中型纺织企业从事伍年的财务工作,三年的寿险营销工作,1998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开始正式成为执业律师至今。期间参与了当地的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理,担任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擅长婚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赔、劳动工伤、保险理赔、公司事务、经济犯罪辩护等类型的案件。

执业证号:14309200010960500

执业机构: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

地 址: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五一路

邮 箱:34475436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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