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同时享有物保与人保债权顺序是怎样的,如何处理?
担保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增加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的数量来保障所担保债权的实现,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人保与物保。当两者并存于同一债权时,就有可能产生债权实现的顺序问题,那么债权人同时享有物保与人保债权顺序是怎样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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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同时享有物保与人保债权顺序是怎样的,如何处理?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物权法》第 176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范在魁律师解析:
《物权法》第 176 条关于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的规定,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放在了处理人保、物保并存时债权实现顺序规则的首位,即当事人对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而不管是何人提供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也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
《物权法》第 176 条关于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的规定涉及这一问题,这个规定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应先行使担保物权,而后在不能完全受偿的范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利益。从社会成本去考量,如果债权人先实现保证权益,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债务人进行追索;如果债权人先实现物保权益,就可以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繁琐,减少实现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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