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有什么规定?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那么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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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有什么规定?
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属于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范在魁律师解析:
担保追偿权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所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定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应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议管辖的约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其仅指担保合同纠纷之诉,如债务人与保证人,或债权人依据担保合同追究保证人担保责任之案件。担保追偿权并非来源于双方约定,而是保证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后法律授予之权利。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而且,借款合同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之间签订的,保证人就债务人贷款事情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并非主合同当事人,所以主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并不能约定从合同中的当事人。在实践中,保证人在主合同中属于从属地位,对主合同管辖的约定不具有平等的协商权,有的保证人甚至并不知晓主合同管辖之约定。所以要求保证人行使担保追偿权受主合同关于管辖之约定并不符合民事公平原则。所以,行使担保追偿权不应受主合同管辖约定之限制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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