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如何规定的?
在部分保证案件中,保证人和债权人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长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期间,对于这种约定保证期间大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条款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也容易因此而产生法律争议纠纷。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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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担保期限怎么认定,如何规定的?
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认定担保期限的方式是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 6 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范在魁律师解析:
对于未履行部分的债务,如权利人提出要求并给予宽限期限的,则应在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义务人表明不履行的,则应从义务人拒绝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权利人未提出,请求义务人也未作出意思表示的,应认定当事人对剩余的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
保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具有私法性,在民事纠纷中,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知约定保证期间明显优于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平等、自愿协商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如果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确认该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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