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应该如何有效救济,怎么维权?
随着债务的增加,有些债务人可能 “聪明” 地将其财产转移,以逃避法院的执行,哪怕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成为 “限高” 人员,也要将财产保护住。那么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应该如何有效救济,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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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应该如何有效救济,怎么维权?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遵循以下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真实存在;
2、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3、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范在魁律师解析:
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方式一般有四种,即 (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五年行使期间在性质上类似于除斥期间,因此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一种实体权利,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行权期间内行使,便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
同时,债权人撤销权亦兼具程序权利的特点,即债权人须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故而债权人撤销权也是一种在法律规定期间内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程序上的请求权,即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便丧失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胜诉权乃至起诉权。
因此,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既可消灭实体权利,亦可消灭程序权利。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过程中,必然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不可分离的审查,也自然要综合适用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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