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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刑事辩护律师:朱恩平

2020年11月14日13:08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广西防城港刑事辩护律师:朱恩平

刑事强制措施有什么,是怎样的?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那么刑事强制措施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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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有什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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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刑事辩护律师朱恩平解答:

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 14 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 37 日。

5、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广西防城港朱恩平律师解析:

强制措施的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朱恩平律师,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防城港市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防城港市行政及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理事、防城港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防城港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兼法律顾问。结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法律业务研修班、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防城港市优秀律师,防城港市律师庭审观摩评议活动优秀代理(辩护)律师。曾先后担任防城港市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广西宁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防城港澳加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众集建材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紫豪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现主攻专业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及经济合同纠纷。

执业证号:14506201310741360

执业机构: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阳光海岸二期7号楼705

邮 箱:17005918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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