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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由谁行使?

2020年11月14日14:15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由谁行使?

河南濮阳债权债务律师范在魁解答: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一般情况下,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但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选择并经催告后仍未选择的,那么选择权就转移至对方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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