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如何行使的,怎么规定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经济主体交往的增多,不少经济主体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若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以处置的资产,债权人也许会考虑,债务人是否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权利,以便可以提起代位权纠纷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如何行使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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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如何行使的,怎么规定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范在魁律师解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应当合法,违法债权不受保护,法院可以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时即予主动审查。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属于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首先,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履行期间应已届满;其次,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即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债权,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应当通过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否则不应视为行使债权;最后,还应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则不发生代位权。
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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