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预期违约,遇到这种情况应怎么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合同纠纷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其中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更是常见中的常见。通常而言,主张违约责任以实际违约的情形居多,预期违约的情形相对冷门一些,但是预期违约却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它大量存在于商业交易的过程中,是实际违约的晴雨表,也是会损害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重要因素。那么,什么是预期违约,遇到这种情况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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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侵犯的是期待债权,即未来的债权。
预期违约有两种类别,一种是明示违约,一种是默示违约。明示违约有这样几个特点:
(1)违约方必须非常明确而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
(2)违约方必须明确地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
(3)违约方必须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4)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一样,均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本身包括了继续履行的承担方式,因此当出现预期违约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当包括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其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的不履行的” 未到期债务,即提前支付。
范在魁律师解析:
当对方出现预期违约行为的,守约方不需要先解除合同即可要求支付未到期之债务,理由有三:
第一,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只是对违约行为的分类,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上不应有区别,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种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预期违约的情形,其中包括继续履行的承担方式,即要求对方提前支付未到期债务。
第二,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必须先解除合同才能支付未到期债务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均采用 “可以” 二字。
第三,若必须先解除合同,则必然会加重守约方的维权难度,试想若因未到期的债务比重过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解除,从而导致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支付未到期的债务,仍需等待债务到期,则可能将给守约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这也违背了制定预期违约这一制度的初衷,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也会显得毫无意义,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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