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可以约定计算复利吗,有什么依据?
复利,是指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在借款合同中,复利不是针对贷款本金收取的,而是针对利息收取的。借款数额可能有最初的几千元,短时间利滚利,滚到几万,十几万元,那么借款合同约定复利,有法律依据吗?
网友咨询:
你好,请问借款合同中的利滚利受不受法律保护呢?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是有效的,但最终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 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范在魁律师解析:
实务中一般会有以下情形
(一)无约定情形的。在借款合同中没有复利的约定,主张借款的复利无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二)有约定情形的。如果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复利的,且不违反法定利率的上下限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应当予以支持。
(三)有约定 “计收复利” 条款但约定情形不明有争议的,应该依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通常取央行的基准利率。《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 “……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因此,逾期还款的,出借人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即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关于长城万事达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的批复》中认为,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信用卡透支不应再计算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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