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超过怎么办,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现实生活中相互借款或担保的情况十分普遍,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为了更好实现债权,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对主债务予以担保。但不要觉得有担保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若债权人不主动向担保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的话,那么债权人的借款就有可能存在风险。那么,担保期限超过怎么办,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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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保证按有无保证期限的约定分为有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人可在此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保证期限在约定时一般是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一段确定的期间。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这叫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范在魁律师解析: 随着债权人风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出现有关担保问题。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对于担保责任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担保期间。法律规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起六个月为担保期限。本案中王阳与张波约定的还款期限为 2016 年 3 月,则张强的担保期限到 2016 年 9 月。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间,那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优先于法律推定的保证期间的适用。
2、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的请求超过此期间,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阳未在 6 个月的担保期间内要求张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 6 个月后提起诉讼,已超过张强的担保期限,所以张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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