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之诉,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换言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本旨在于保障一般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非各个债权人的个别利益。那么,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之诉,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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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之诉,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而有的法院对债权是否到期并无要求,但是绝大多数法院都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经过生效司法文书确认认定的合法债权,也就是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之前该债权已经经过法院审理,通过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确认。
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危害。这种危害通常指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使得财产减少或是负担增加,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3、在债权的范围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享有的债权为基础提起撤销权之诉,其范围也只能及于债权的范围。例如,债权金额为 50 万,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 50 万金额内的财产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
4、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范在魁律师解析:
撤销权的行使在法律上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时间上的限制,有 “一年” 和“五年”的区分。合同法第 75 条是明确了,“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也即,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的判断依据和判断标准。按照最高院研究室的看法,此 “恶意” 系采认识主义,即对诈害债权的事实有所认识即可,受让人与债务人是否恶意串通,或者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则非所问。对受让人的恶意,应以受益时为判断基准。如受益当时不知情,受益后方始认识到有害债权的情形的,不构成恶意,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此外,无论直接受让人还是间接受让人,须一律具有恶意,否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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