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提供保证,主债权人无权受偿吗?
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担保人出问题而无法追究担保事项,再设置一个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进行担保。那么,反担保人提供保证,主债权人无权受偿吗?
网友咨询:甲某为经商筹措资金,遂向乙某借款 5 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丙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而后丙某为保障自己的权益要求甲某对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某的哥哥丁某为丙某作甲某的保证人提供保证。过后还款期满,甲某无钱归还,乙某催要未果,就向其保证人丙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此时丙某也正处于经济紧张时期,无力承担保证责任。
在甲某、丙某均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丁某对乙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物权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据此,反担保只能也只会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发生。至于反担保的提供人,则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与担保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侵权。在反担保人中,反担保人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关系,故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是一个主债权债务关系,丙某对此提供担保。丁某为丙某作甲某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即丁某作为第三人充当着反担保人的角色,丁某所担保的是丙某对甲某的追偿权,而不是担保乙某对甲某的主债权。因此,乙某作为主债权人无权要求丁某承担还款责任。乙某只能要求甲某或者丙某承担责任。
范在魁律师解析:
关于反担保人规定: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 (借款人) 对自己 (担保人) 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因为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 第四条第二款“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所以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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