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担保债权要如何处理,破产和解后新的债权怎样执行?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债务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问题达成协议,法院审查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这就是 “破产和解,那么,企业破产后担保债权要如何处理,破产和解后新的债权怎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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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范在魁律师解析:
法院裁定和解后,和解的发展可能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自法院裁定和解至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第一个阶段;二是自法院认可和解协议至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第二个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中,有可能发生因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者虽然通过但法院不认可,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在第二个阶段中,同样也有可能发生因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无论是在和解的第一阶段还是在和解的第二阶段,当担保债权的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出行使其权利的请求时,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请求如果有异议,或者虽然没有异议但不配合其请求执行的,担保债权的权利人可以在裁定和解的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担保债权的权利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双方争议由其他法院解决的,该约定不能对抗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担保债权的权利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双方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该约定应当继续有效。
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和解时,必须提出债务的清偿方法等破产和解条件。关于和解条件的内容,要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平等,这是因为,破产和解既然是由法院进行的破产处理之一,那么,债权人平等的理念当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为该平等适用对象的人只限于一般的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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