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仲裁条款抗辩,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很普遍的,例如向别人借钱或者借物,就可以形成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律保护债权人权利,但若债权人的权利过大,不加以限制也会对债务人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那么,债务人以仲裁条款抗辩,具有法律效力吗?
网友咨询:甲借给乙 10 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 10 万元借款也已到期,乙怠于向丙行使到期债权。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 X 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向丙行使代位权诉讼,丙以与乙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 X 仲裁委员会仲裁进行抗辩,对丙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发生了分歧。
首先,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此处次债务人的抗辩,笔者认为不仅包括实体权利的抗辩,并且应当包括程序权利的抗辩,比如排除法院管辖等问题,既然,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 X 仲裁委员会仲裁,排除了法院管辖的可能性。
其次,代位权诉讼从法律意义上来理解就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位置来起诉此债务人,从法理学角度理解,“既然在特殊条件下契约可以对第三人生效,那么仲裁条款也可以对第三人生效。” 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完全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此约定完全看不出侵害了第三人等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该约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意义了。
范在魁律师解析: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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