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假释需要哪些材料,是什么?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被执行人,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那么申请假释需要哪些材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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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假释需要哪些材料,是什么?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 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 提请假释的, 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 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朱恩平律师解析:
假释法定执行时间条件:
\1.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3.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4. 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5. 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 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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