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什么,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刑事被告人等致害人给予民事赔偿的一种诉讼权利。那么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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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什么,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
2、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单位,在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中,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当理解为有条件的提起;
首先为必须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犯罪侵害而发生了损失;其次是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朱恩平律师解析: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好处:
\1.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2. 节省被害人的时间与精力。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被害人得到赔偿。不但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3. 使被害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的得到赔偿。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除交通肇事罪外)及精神损失。但是因为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给予赔偿会直接影响其量刑,故一般被告人都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满足被害人的条件以争取量刑减轻情节。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好处在于可以充分主张损失,获得更多的赔偿。譬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在刑事诉讼法及解释中并未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在民事法律中皆有明确依据。另外,虽然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即便另行起诉也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少量通过另行起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子。另行起诉的消极方面是不利于判决的执行,且须缴纳诉讼费、诉讼耗时较长,给当事人增加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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