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和缓刑的撤销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缓刑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和缓刑的撤销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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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和缓刑的撤销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缓刑考验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刘俊国律师解析:
缓刑制度体现了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刑制度价值的实现,需要合理的制度设计。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确立了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为轻刑犯,同时符合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无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同时设置了缓刑考验期,期满后如果没有除外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在量刑时,应坚持任务导向,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最终满足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决定量刑时,遗漏重要量刑情节,且不能依法弥补则客观上产生放纵犯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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