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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刑事辩护律师:刘俊国

2020年11月19日13:01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河北唐山刑事辩护律师:刘俊国

辩护人有哪些注意义务,辩护人的义务是什么?

辩护人是由被告人委托,或者经由法院指定的,帮助被告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人。经委托或指定为辩护人后,享受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辩护人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辩护人有哪些注意义务,辩护人的义务是什么?

法帮网友咨询:

辩护人有哪些注意义务,辩护人的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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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刑事辩护律师刘俊国解答: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

(三)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四)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五)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河北唐山刑事辩护律师刘俊国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重点查明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控事实不是其所为或系诬告、陷害或是错告、举报失实,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负责侦查的机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正当防卫行为或紧急避险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某些犯罪,按照当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等。

刘俊国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的办案经验+高尚的人格魅力+勤勉敬业的精神=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做事先做人,当事人的事就是律师的事!!!刘律师愿做您的护法使者,做您永远的朋友!

执业证号:11302200910733147

执业机构: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地 址:唐山市北新道阳光大厦1门4层

邮 箱:liujunguo197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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