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交通事故律师:杨春恒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有什么特征?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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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有什么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的特征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交通警察按照程序主持调解。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
2、经调解后根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交通警察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同时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
4、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载明有关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同时,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交管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在交管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交管部门的调解终止。
《人民调解法》中,只规定有,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申请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时间没有作出限制,也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当申请。
这是否也就是在说,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即在人民法院判决后依然可以申请人民调解。
杨春恒,中共党员,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潍坊市潍城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企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价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律师,2010年9月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聘为山东半岛蓝黄经济区法律服务团律师,潍坊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潍坊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潍坊市工商联商业促进会副会长,2005 年12月获“山东省优.秀律师”、2006年“潍坊市优.秀律师”“潍坊市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荣誉称号。2017年被潍坊市文明办、潍坊市民政局、共青团、潍坊市委选为潍坊志愿服务联合会志愿者。2015年至今一直是潍坊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奎文区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高新区管委会常年法律顾问。2020年4月29日,衡明律师党支部书记杨春恒被中共潍坊律师党委以潍律党(2020)2号文件表彰为潍坊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秀共产党员。
执业证号:1370719951017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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