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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是哪些?

2020年11月19日14:0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是哪些?

众所周知,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是哪些,是什么?

网友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是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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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刑事辩护律师刘俊国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刘俊国律师解析:

企业若想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则需证明企业的重要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企业需明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需具备价值性,能带来收益,如能使得企业的财产增加或成本减少。

以数额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结果的认定标准已经成为司法惯例,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非单纯的数额犯。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表述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并不符合刑法对同一罪名不同刑档犯罪的表述习惯,比如常见的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体现了同向的程度加深,而“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实际为犯罪结果设置了多种判断尺度。

体现在立案追诉标准上,除了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外,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同样是 “重大损失” 的表现形式。根据上述规定的文意理解,“重大损失”应当包括与权利人损失、权利人破产程度相当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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