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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为名侵占财物怎么办?

2020年11月19日14:2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以借用为名侵占财物怎么办?

所谓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那么以借用为名侵占财物怎么办,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以借用为名侵占财物怎么办,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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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刑事辩护律师刘俊国解答:

借用他人的财物后进行侵占并且拒绝当还的,侵占财产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侵占罪,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刘俊国律师解析:

占有的客观方面主要指对财物的一种现实性、实质性的支配、控制关系。首先,刑法中的 “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这种事实性的支配意味着,刑法中一般不承认民法中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托的间接占有。因此,许多学者都指出,刑法上并不承认因代理占有、占有规定而取得的占有,以及因财产继承而取得的占有承继。同时,这种实质性的占有意味着,支配、控制并不仅仅局限于物理上的空间和距离。

根据 “借用” 的时间长短,可以将这种 “借用” 行为进一步区分为长期 “借用” 与临时 “借用”。在长期“借用” 的情形中,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是具有欺骗性的,即行为人并没有真实的订立借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长期 “借用” 的时间更长,这一点将会影响占有归属的判断。

在临时 “借用” 的情况下,由于占有的归属没有发生变化,因而此时的欺骗也不能被评价为诈骗罪的行为,而仅仅只是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在长期 “借用” 的情形中,欺骗行为由于导致了财物占有的转移,因此就应当被评价为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这种借用行为的长期性,改变了我们对于财物占有归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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