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法律特征的规定有哪些?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数罪并罚,是我国刑事法律非常重要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对一人犯数罪的执行问题上。那么数罪并罚法律特征的规定有哪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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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法律特征的规定有哪些,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的特征:
主体特征:数罪并罚适用的主体特征是行为人的单一性。在共同犯罪中,必须弄清楚每个行为人的犯罪情况,以人为单位来确定各个行为人是否有犯罪,以及所犯数罪的严重程度,最后决定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时限特征:数罪并罚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时间段,以刑罚执行完毕或免除之前为最后的期限。
程序特征:数罪并罚适用过程所采用的原则和方法,原则包括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方法即先对每一个罪定罪量刑(如 A 犯了盗窃罪和强奸罪,先对盗窃罪与强奸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中的一项或是几项进行处罚。
刘俊国律师解析:
我国刑法在总则上,没有规定数罪的确定标准,理论上的通说是把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数个行为是否构成数罪,则多以刑法分则关于具体条文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来确定。
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以三个刑法条文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刑法第 69 条是关于数罪并罚原则和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方法的规定;刑法第 70 条是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处罚方法的规定;刑法第 71 条是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触犯新罪的规定。
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
\1. 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 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 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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