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也会存在未遂犯罪状态吗?
对于刑法第 269 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我国刑法学论著,大多未将其作为特殊问题提出来做专门研究”,因此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那么,转化型抢劫罪,也会存在未遂犯罪状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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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普通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在先,劫财在后;而转化型抢劫罪占有财物在先,使用暴力、胁迫在后。两者只是占有财物行为先后顺序有差异,在犯罪构成上并无实质区别。
根据《两抢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同样,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认定既遂的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者必居其一;
而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未遂。需要注意的是,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如何理解 “劫取财物”。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对盗窃等行为中的非法占有财物,并不能认定为转化行为中已劫取财物,即先行为的既遂不必然导致后行为的既遂。
刘俊国律师解析:
从刑法理论分析,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有三:
一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行为;
二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三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由于行为人已实行了盗窃等行为,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显然属于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故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同时,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等)到实施新行为(暴力、胁迫),再到新行为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现实可能性。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未遂形态。对转化型抢劫罪区分既遂和未遂,是为了区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与普通抢劫犯罪相比,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性质转化前只具有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因而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如果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不论结果均认定为既遂,就可能导致量刑偏重。如本案中二被告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且未取得财物,如果没有转化抢劫的行为,只成立普通抢劫罪的未遂;但若因系转化型抢劫而不论结果地认定为抢劫既遂,其处刑就比普通抢劫还重,明显罪刑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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