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不同?
近年来,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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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不同,如何区分?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自具有其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有较大区别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犯罪的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则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以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且行为人通常在吸收存款或者募集资金时,虽有可能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不会遮掩其盈利的主观意图。
第三,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刘俊国律师解析: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非法融资的团伙犯罪中,可以综合以下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1)公司是否存在投资经营项目或者项目是否开始实际运作、落实;
(2)许诺的高额利润回报或分成来自于什么,是公司的实际盈利,还是客户投资款?分红方式、比例是否超出公司实际经营所得,是否可持续;
(3)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被害人进行投资。例如,虚构、夸大公司或项目的规模等;(4)行为人对前述问题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
一般来说,经营公司或项目的发起人、组织者或积极参与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知道或了解经营的实际状况,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实施骗取被害人投资款的行为,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其他参与人员,例如公司普通员工,往往不了解公司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只是按照前述人员的指示从事协助骗取投资款的行为,并领取固定工资,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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