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 “伪劣产品” 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怎么处罚?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将直接影响行为人量刑的轻重、刑期的长短,甚至罪与非罪的判断。那么,刑法中的 “伪劣产品” 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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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 “伪劣产品” 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劣产品指的是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 掺杂、掺假。 (2) 以假充真。 (3) 以次充好。 (4)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具有上述四种情形的,就属于刑法中规定的 “伪劣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 “伪而不劣” 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而不劣”的产品简单的讲是指系假冒他人产品名称、商标、专利、包装标识、形状样式等辨识特征,但该产品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被冒充产品的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对于生产、销售 “伪而不劣” 的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刘俊国律师解析:
另外,生产、销售 “劣而不伪” 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劣而不伪”简单的讲是指被告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虽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质量要求,但被告人没有就产品质量实施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假冒、冒充行为,从而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标准是: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处 15 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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