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表现形式?
非法吸收公款罪属于高频犯罪,在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大罪名中列第二位,仅次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些企业为了解决资金需求,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向社会公众借款,因为非法吸收公款罪的表现复杂,导致企业家的某些融资行为面临着触犯非法吸收公款罪的可能。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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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表现形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该罪,缺一不可。
高玉琼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 “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 “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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