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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表现形式?

2020年11月20日15:4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表现形式?

非法吸收公款罪属于高频犯罪,在企业家犯罪的前十大罪名中列第二位,仅次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些企业为了解决资金需求,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向社会公众借款,因为非法吸收公款罪的表现复杂,导致企业家的某些融资行为面临着触犯非法吸收公款罪的可能。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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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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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高玉琼解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 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该罪,缺一不可。

高玉琼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 “存款”;

(二)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 “借款”;

(三)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等。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黑龙江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高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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