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减轻处罚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一方面借鉴了域外认罪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是建立在本土文化、法治资源基础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那么,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减轻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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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减轻处罚吗?
黑龙江佳木斯刑事辩护律师高玉琼解答: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具体来说,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高玉琼律师解析: 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意味着,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对刑罚执行方式即是否适用缓刑予以明确。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 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
所谓 “一般应当采纳”,意味着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如果量刑建议与法官内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但尚未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则仍然属于应当采纳的范畴。如果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 “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整,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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