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官也是二审法院副庭长”?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截图。
“湖北咸宁一涉黑案一审审判长是二审法院副庭长”,这样一则新闻日前引发舆论关注。
据媒体报道,近日咸宁一涉黑案被告人家属反映,她的两个弟弟一审均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但他们不认可该判决,提出上诉。可他们发现,该案一审的主审法官,是二审法院的刑一庭副庭长。
公开报道印证了这点:今年6月30日,艾军被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此后, 赴赤壁市法院挂职任党组成员、副院长,8月23日,作为一审主审法官审理了刘亚华、刘冬清、刘亚洲涉黑案。对于争议咸宁中院政治部一工作人员回应称,“现在都是员额法官办案,与他当副庭长无关。”
该事件一经报道,就引发了法律界的热议。有些法律人士认为,法官同时在上下级法院任职有可能导致二审终审制被架空,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会影响上诉案件的公正性。对此,我认为有必要梳理该事件相关细节,厘清该案的程序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这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不服一审裁判时能够通过上诉途径救济权利,也能够让上级法院行使指导、监督权,监督下级法院依法审判,公正司法。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办案人员还应遵循回避制度。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由上可知,如果法官与本案以及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曾参与过本案其他程序的办理,则不应再参与到该案件的审理或合议。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也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后产生认知偏见。
根据回避制度,即便是主审该案的法官又被任命为二审法院的副庭长,该案上诉之后,也不大可能由其参加合议,更不可能由其主审。这样一来,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也不存在架空两审终审制的情形。
部分人担心,就算涉事法官审过的案件在上诉后没有分到他所在的庭,基于其副庭长的间接影响力,也难以保证其审理过的案件被公正对待。这虽是合理怀疑,却也不无对司法实践缺乏深入了解下的臆测成分。
实际上,如今,法官在上下级法院“流动”情况在当下并不少见。但截至目前,由此造成两审终审制被架空的情况,并没有实例支撑。在司法责任终身制的约束下,谁办案谁负责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加上网络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操作,“舞弊操作”的空间已越来越小。
当然,从部分学界人士和当事人的反应可知,很多人对此事引发的裁判公正性问题心存疑虑。鉴于此,司法机关也应该虚心汲取意见,并在社会监督的倒逼下,转化为司法实践中更加规范的操作。如落实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办案全程留痕机制,也实现网络庭审直播,用案件审理公开化、透明化来回应疑虑,让裁判结果经得起围观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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