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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吴宗涛

2020年11月21日13:23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吴宗涛

怎么认定网络诽谤共同犯罪呢,如何处罚?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在给人们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为网络诽谤等相关非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那么怎么认定网络诽谤共同犯罪呢,如何处罚?

法帮网友咨询:

怎么认定网络诽谤共同犯罪呢,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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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吴宗涛解答: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网络诽谤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 246 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吴宗涛解析:

根据解释第 1 条第 2 款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论。该款规定实际上将没有捏造行为而仅实施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也认定为诽谤行为。但是,根据通说的见解,诽谤罪的行为方式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捏造行为和散布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对于没有捏造行为而仅实施散布行为的,虽然也有人支持将其认定为诽谤行为,但是,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和严格解释刑法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对于未捏造而仅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诽谤行为。

由于网络诈骗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因此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共谋一般是后一种情况,即各行为人仅对实施诈骗行为存在共谋,但并不事先约定诈骗对象。因此,只要存在共谋,各行为人之间就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各行为人只是共同受策划、组织者的指使,彼此之间没有共谋,则具体行为人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还要结合其他因素予以判断。

吴宗涛律师, 法律硕士,4年从业经验,注重法律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研究,结合各行各业社会经验解决实际纠纷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刑事、民商事、私人律师。职业理念:凡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执业证号:13201201710791589

执业机构: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

地 址: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5怡华大厦2809

邮 箱:15805184088@163.com

吴宗涛律师名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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