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包含什么内容,如何行使探望权?
当事人为尽快离婚而 “草率” 签订离婚协议或者因双方感情积怨就探望权无法达成一致,致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探视子女的纠纷愈演愈劣。那么探望权包含什么内容,如何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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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包含什么内容,如何行使探望权?
河北保定婚姻家庭律师田华解答: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田华律师解析:
探望权只能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除父或母以外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不能成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虽然这些亲属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法律并不禁止其进行探望。
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亲权。探视权纠纷所执行的标的涉及被探视人的人身自由,在被探视人具备相应意思表示能力且明确表示拒绝被接走探视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探视会对子女成长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经调解无效后,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将依法终结执行,在被探视人愿意被接走但有相关人妨碍行使探视权的,当事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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