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还能要求分割么?
伴随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职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逐渐增大,已经成为很多家庭重要财产组成部分,很多离婚案件也出现要求分割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请求。那么离婚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还能要求分割么?
网友咨询:
离婚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还能要求分割么?
河北保定婚姻家庭律师田华解答: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所以,婚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的公积金可以进行分割。离婚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的,离婚后是可以要求再次分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田华律师解析:
在处理是公积金分割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一方有公积金:
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对半分割。通常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积金时,并非一定要采取折价方式,也有过在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这样的案例。
双方都有公积金:
那就是平均分额,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对于养老保险金账户中个人缴付部分的分割,法院一般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个人缴付部分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原、被告的财产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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