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有什么特征?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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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有什么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的特征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交通警察按照程序主持调解。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
2、经调解后根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交通警察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同时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
4、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载明有关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孙炼忠律师解析: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同时,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交管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在交管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交管部门的调解终止。
《人民调解法》中,只规定有,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申请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时间没有作出限制,也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当申请。
这是否也就是在说,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即在人民法院判决后依然可以申请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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