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卖出未过户,出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那么,车辆卖出未过户,出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网友咨询:车辆卖给他人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承担责任吗?
责任在新车主不在原车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已经交付,买受人即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其造成他人损害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孙炼忠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 “运行利益” 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 “运行支配” 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3. 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 “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 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 “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5. 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 “运行支配” 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6.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 “运行支配” 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7. 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 “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8. 肇事者擅自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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