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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校车的年龄是否有限制,对年龄有什么规定?

2020年11月24日16:0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驾驶校车的年龄是否有限制,对年龄有什么规定?

校车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车辆类型,有别与货车和客车,由于其实际运载的对象特殊,因此对驾驶校车的人的要求也就更为严格,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驾驶校车的年龄是否有限制,对年龄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驾驶校车规定的年龄段为多少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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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交通事故律师孙炼忠解答:

驾驶校车的年龄有限制,驾驶员年龄要在二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并且无犯罪记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 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 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

(三) 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 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 有记满 12 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 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孙炼忠律师解析:

校车出现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所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校车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湖南益阳交通事故律师:孙炼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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