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三轮与大货车相撞,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当我们发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会有一些当事人对责任划分不服,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大多数人的做法是拒绝签字,其实这并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
网友咨询:
我的一个朋友,晚上开三轮摩托车回家,车上带的有老婆孩子,经过一个高速路入口(上坡、直行),遭遇一辆迎面而来的大货车转弯的时候相撞,当时情况是在晚上经过一个高速路的入口,当时大货车也是从对面上坡、直行,由于大货车突然转向,导致我的朋友躲避不及。调转方向也来不及,他妻子在惯性作用下撞上大货车的车头。造成他妻子当场死亡。 请问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你叙述的问题不明确:
第一:要看三轮车行驶的方向,以及事故现场的位置而定,一般来讲货车迎面而上,事故的位置应该都会在货车的正常行驶方向,所以双方都会有责任。当然也有特殊的时候,那责任要根据现场勘测情况而定。
第二:事故发生在高速路入口,三轮摩托车怎么会出现在高速路入口?具体在入口什么位置?
第三:如果你能提供一个事故方位图,可能会得到跟准确的答案。
第四: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要拿到法医报告、交通事故记录、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等。
孙炼忠律师解析:
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怎样解决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解决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经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自行协商:主要针对的是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损害不大,未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协商解决。
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自愿请求公安机关调解,公安机关在当事人不自愿接受调解的情况下,不能强制调解。
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十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经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当事人对以上解决途径有选择权,经公安机关调解不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者说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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