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民商事诉讼律师:顾玉清
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满足什么条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上开始追逐自由婚姻,婚姻不和就会选择离婚,离婚率逐年提升。夫妻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其实也就是要离婚,这不是不可以,但也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是不允许离婚的。那么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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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满足什么条件?
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要具备的要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 (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离标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1) 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 32 条)
(2) 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 34 条)
(3)特殊婚姻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 33 条)“重大过错”指婚姻法第 33 条第 2 款前 3 项规定。(《婚姻法解释 (一) 第 23 条》)
顾玉清律师,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高级经济师,内蒙古法学会会员、包头市人大立法联络员、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国防科技工业法制资讯》特约编辑、百企法律俱乐部讲师团成员、北方汇智管理咨询公司智库专家,法律从业经历二十年。曾任职特大型国有企业总部法务十七年,后专职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本科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受聘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企业风险管理。
执业证号:11502201410691845
执业机构: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
地 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天福广场九号写字楼十层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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