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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专业律师:袁柏林

2020年11月26日13:17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房产纠纷专业律师:袁柏林

什么是不动产异议登记,效力是怎样的?

近年来,不动产纠纷尤其是房产纠纷日益增多。在房屋登记中,因当事人申请不实或其他原因造成登记簿有误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权属争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想到的往往是起诉 “打官司”。那么什么是不动产异议登记,效力是怎样的?

法帮网友咨询:

什么是不动产异议登记,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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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专业律师袁柏林解答:

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

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性措施,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限制,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

或者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行为) 其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去行使权利;对第三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排除第三人依据登记簿的公信力以取得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北京房产纠纷专业律师袁柏林解析:

异议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构成第三人的非善意,防止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或抵押权,而并不否定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也不产生具有限制登记权利人处分权的法律效力。

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提出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办理完毕该登记前,他人申请异议登记,那么,第三人能否被认为是善意第三人?由于第三人主观善意的考量并未结束,而异议登记只是申请却未办理,此时存在着以第三人代表的半信赖利益保护与或许真实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三人是否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决定着保护第三人还是真实权利人。《房屋登记办法》第 78 条第 2 款选择了保护异议登记申请人的权益,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受理异议登记申请。或许因为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第三人

袁柏林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房地产法学会会员,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房地产经济师;2019年取得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资格并成为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是国内少有的有着房地产、投资、工程等领域十余年工作经历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曾供职于国内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公司,最高任职至总经理,有着丰富的房地产、建设工程、投资公司领域的操盘开发运营经验以及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商品房交易、二手房买卖法律服务经验。?    袁柏林律师擅长领域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买卖与纠纷、房屋拆迁安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企业重组与兼并、知识产权、互联网、公司法律事务等;在上述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袁柏林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二手房买卖、建设工程、投资纠纷、股权变更、拆迁安置、房屋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企业改制与并购等类别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数百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超过150件,所代理的案件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执业证号:11101200310365966

执业机构: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20层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邮 箱: ybllawyer168@163.com

袁柏林律师名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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