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转让独占实施权吗?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那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转让独占实施权吗,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转让独占实施权吗?
河北保定主任律师田华解答: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可以转让独占实施权。
《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换句话说,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话,受转让方一旦实施该专利就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转让方则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专利权排他性许可和独占许可的根本区别就是,排他许可的,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独占许可的,专利权人自己不得实施该专利。
1、专利权的排他性许可是指除专利权人外,只许可一个排他性的实施该专利,不能再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
2、专利权的独占许可是指只许可一人独占实施该专利,不能再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田华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实施许可的一种,也可称为 “完全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特征是:
专利权仍然归转让方所有或持有,但专利实施权由受让方一方行使,转让方自己也不实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如果是就在一定的期间、一定地区、一定方式的专利实施权订立合同,这种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成立,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实施专利或者许可第三者实施专利。
根《专利法》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大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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