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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权债务专业律师:金明勇

2020年11月27日13:09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重庆债权债务专业律师:金明勇

保证人是不是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吗?

在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有些银行对贷款人担保措施的选择往往并非贷款人的自有资产,而是偏向于将国有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那么保证人是不是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吗?

法帮网友咨询:

保证人是不是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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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债权债务专业律师金明勇解答: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生效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重庆债权债务专业律师金明勇解析: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因此,追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保证期间的影响,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由于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的独立性,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一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并不能及于其他保证人。如果实务中这样处理会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债权人只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一个保证人主张权利即可,其他保证人即使保证期间已过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造成了对其他保证人的不公平,保证期间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被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的前提,应当是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法律上还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追偿权产生的基础和源头,如果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的经过被免除了保证责任,那么因为法律强制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又要被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进行追偿,明显有违实质公平。

金明勇律师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专业,中共党员,至今已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已长期为物流行业、旅游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汽车服务行业、餐饮娱乐行业、商品销售服务行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非诉方面已为多家企业单位创立企业法律事务团队,为企业量身打造风险控制体系,为企业的有序经营保驾护航,在此期间,也从事了大量的非诉执行案件,办理了多起疑难执行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较大的损失,还办理了大量的专项法律事务,如拆迁赔偿、商业谈判、资产收购并购、尽职调查、调查取证等,为企业和个人赢得了较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在诉讼方面,已在全国办理有上百余起案件,其中包括有债权债务纠纷、联合经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已为各类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大的利益,得到多起当事人的好评。

金明勇律师还曾在某政府职能部门从事过与法律相关联的职务,在工作的十余年间,还为诸多企业和基层社区开展过多起公开的法律讲堂,为地方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直至今日,已积累了较多的诉讼业务经验和非诉业务经验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愿为天下之友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3637797568

金明勇律师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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