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委托合同终止有哪些原因?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托人。那么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委托合同终止有哪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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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委托合同终止有哪些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如下: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合同法》第 412 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杨凤国律师解析: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也很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以下方面: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 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合同终止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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