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经济合同纠纷律师:朱恩平
网络促销活动中,认定构成价格欺诈的标准是什么?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网络购物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网络购物催生 “花式促销”。比如说经营者“先提价后降价” 等促销手段。那么,网络促销活动中,认定构成价格欺诈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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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促销活动中,认定构成价格欺诈的标准是什么?
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消费欺诈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
其次,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
第三,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四,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意思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虚构原价也系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之一。何谓 “原价”,有关部门对此有明确的解释,即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关于价格欺诈。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构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
我国法律对经营者知法犯法的欺诈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为进一步打击和管制不法销售者的虚假宣传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设立有惩罚性条款,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承前所述,本案已认定被告虚假宣传的手段构成价格欺诈,其应返还货款,同时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朱恩平律师,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防城港市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防城港市行政及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理事、防城港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防城港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兼法律顾问。结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法律业务研修班、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犯罪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防城港市优秀律师,防城港市律师庭审观摩评议活动优秀代理(辩护)律师。曾先后担任防城港市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广西宁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防城港澳加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众集建材市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宁紫豪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现主攻专业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及经济合同纠纷。
执业证号:14506201310741360
执业机构: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阳光海岸二期7号楼705
邮 箱:17005918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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