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特征都有什么,行纪合同有什么特征?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另一方则为委托人。那么行纪合同的特征都有什么,行纪合同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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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特征都有什么,行纪合同有什么特征?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杨凤国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第九百五十八条规定行纪人直接履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行纪与间接代理的区别所在。在间接代理中,第三人订立合同是知道间接代理人的身份,第三人对间接代理人与委托人在违约时享有选择权;间接代理人除委托人同意原则上不能以委托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对委托物的留置权,但行使留置权有条件:行纪人已合法占有委托物;委托人无故拒绝支付报酬;合同中无约定不得留置的条款。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与行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受托人大多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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