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建设施工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解除权。那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答: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 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 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 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 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任志江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任志江律师解析:
支付工程价款应当以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根据合同法及《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处理。《解释(一)》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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