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在工程建设中,签订的合同都涉及到很大的资金。我们也会遇到一些工程合同欠款的时候,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这时候就需要确定相关的法院管辖。那么,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网友咨询:工程合同欠款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上海私人律师任志江解答: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任志江律师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 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不动产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列为两类不同的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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