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刑事辩护专业律师:顾玉清
集资诈骗罪怎么认定,与普通诈骗罪有和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现行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形式之一。那么,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与普通诈骗罪有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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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与普通诈骗罪有和不同?
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法定要件,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当中的难点。
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规定了七种可以认定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具体情形。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原则。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以诈骗方法的认定替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又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同时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较大数额的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不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于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本解释规定情形之一,致使数额较大集资款不能返还或者逃避返还,即使行为人不予供认的,也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携带集资款逃匿” 的理解。首先,逃匿包含逃跑和藏匿的双重蕴义。以往司法文件中均表述为 “逃跑”,本解释现修改为 “逃匿”,意在突出行为人逃避刑事追究的一面,避免不加区分地将各种逃跑的情形一概作集资诈骗处理。其次,逃匿必须与携款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逃匿可能出于躲债、筹资等多种原因,只有携款潜逃的,才足以说明行为人具有拒绝返还集资款的主观目的。
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还是存在一定不同的,主要的区别在于:
(1)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侵犯的对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 而后罪侵犯的对象则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或单位的资金。
(3) 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虽是公开进行诈骗活动但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 而后罪则是采用大张旗鼓、规模较大、公开的方式,有的甚至运用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单位上当受骗。
(4) 诈骗数额不同。前罪的数额一般都比后罪的数额小,从而两罪的起刑点有较大的差异,前罪的起刑点比后罪的起刑点低。
(5) 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单一主体; 而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属于复杂主体。
顾玉清律师,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高级经济师,内蒙古法学会会员、包头市人大立法联络员、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国防科技工业法制资讯》特约编辑、百企法律俱乐部讲师团成员、北方汇智管理咨询公司智库专家,法律从业经历二十年。曾任职特大型国有企业总部法务十七年,后专职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本科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受聘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企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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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220141069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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