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在很多中小企业中,公司的大股东为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又要顾及小股东的脸面,常常将公司的监事职位让给小股东,并在工商局进行登记。那么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怎么规定的,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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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怎么规定的,是怎样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顾玉清律师解析:
对于公司来讲,如果发现公司的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擅自设立竞业公司,并在其中担任董事高管的,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其停止在竞业公司担任董事高管,并可要求其将在竞业公司所获得的薪金收入归入到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归入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公司,因违背了法定义务而需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客体是收入,即权利相对人取得的利益,既可能是物权,也可能是债权。公司在行使诉权时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提起确定权利相对人取得利益的归属问题的确认之诉,二是提起给付之诉,从而实现完整归入权的法律效果。
对于董事来讲,当其已经不再原公司履行董事职责之后,务必要求公司股东会将自己的董事职位予以罢免,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即便是董事已不在原公司继续任职,只要工商登记其为董事,其仍需要遵循董事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甚至有可能被原公司索要在新公司任职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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