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先施工后招标违法吗?
工程承包需要签订合同,这是必须的,一般的合同里都会有一项关于发生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选择的约定,那么,如果工程承包合同出现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
网友咨询:
先施工后招标,现在产生了合同纠纷,违反了什么法律吗?
河南新乡优秀律师丰思达解答:
先施工后招标本身就违反了法律,会责令整改并且罚款。
丰思达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丰思达律师补充: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 “加工行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 “加工行为所在地”,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 “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 “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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