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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安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志良律师

2020年12月03日13:00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昆明安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志良律师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是什么,特征有哪些?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如果他人有破坏的行为的,可能会构成犯罪。那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是什么,特征有哪些?

法帮网友咨询: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是什么,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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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安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志良解答: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是,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本类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调节所形成的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各种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多数都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主要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抗税罪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要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抗税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一个,即逃汇罪。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张志良解析: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或单位和自然人,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主观要件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少数犯罪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志良律师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理论与实践当中专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

咨询电话:13987677209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25190

执业机构: 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保利宁湖壹号

邮 箱:139876772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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